首页学校入驻客服中心网站导航

手机版

400-6136-679咨询热线

新闻详情

自产货物无偿赠给客户作样品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来源:佛山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4-11-22

   问:生产企业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客户作为样品,请问还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生产企业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客户作为样品,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而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佛山会计培训学校:http://3584.peixun360.com/

求学登记
相关学校更多>>

全国分站|网站地图|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郑州天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