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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仁和会计培训学校:跨年的发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佛山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6/7/25 16:48:43

 费用发票跨年牵涉到两个层面的问题:个层面是会计处理,第二个层面是涉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 2015年取得的发票,如果列支2016年的费用是不允许的.但有例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2016年真的发现2015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2016年当年的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可见在会计处理上,看重实质,只要费用真实发生了,是可以报销入账的.

  二、涉税处理

  问题的关键在于,跨年的费用发票入账后(无论是记作本年费用,还是记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务是否认可其在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对此作了解答,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公告的主要精神是:

  1、所得税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

  2、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4、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

  综上,可以提炼出简单易懂的规则:费用真实发生,跨年也可入账,申报可以抵扣,时限不能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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