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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7/5/17 16:19:53
一电商企业的基本类型
电商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实现货物或服务的销售乃至线上支付的商业模式。各类电商可分为以下两类:
平台类电商,即电商企业并非产品或服务销售合同的购销主体,而仅围绕促成购销交易提供各类辅助服务,如首页推介、产品或服务介绍页面的功能插件、资金结算、供需匹配等,如淘宝、滴滴出行、诸葛修车网等。
渠道自建类电商,即自行建立网站并基于该网站实现销售的企业,既包括传统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如京东自营等,也包括基于互联网技术开发销售的新型产品或服务,如视频网站,在线教育等。
渠道购买类电商,即通过入驻电商平台购买销售渠道并在线上实现销售的企业,如京东入驻商户、淘宝卖家、入驻美团外卖的餐饮企业等。
二电商企业的税务处理
相对于传统企业,税法并未就电商企业作特别规定或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公众舆论中的“电商不征税”是根本不存在的,互联网只不过是电商企业的工具,电商企业销售收入,均应照章纳税。尽管如此,电商市场也普遍存在一些税收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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