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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8/26 16:17:54
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范围如何确认?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范围又该如何确认?租入的不动产是否分期抵扣?兼用的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以后转为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如何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些热点问题你都知道吗?佛山仁和会计培训班小编在本文解答。
1、固定资产的范围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这里要注意区分增值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政策以及会计制度中的固定资产的不同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可见,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所说的固定资产是包括不动产的,但增值税的范围略窄,仅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当然,这里固定资产的核算,是租入方的会计核算标准,而非出租方的会计核算标准,如以出租为主要业务的租赁公司的机器设备等,是作为存货来核算的,而租入方是作为固定资产来核算的,租入方不考试虑因为出租方不是按固定资产核算就不适用上述政策。
2、不动产的范围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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