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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9/8 16:01:55
今天佛山仁和会计培训班的小编为大家分享会计人员必备的纳税误区,不熟悉的话很容易引发税收风险哦!
误区1:
购买不动产一定要分2年抵扣
公司营改增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一定都要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析:
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因此营改增后取得的在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动产可以一次性抵扣。
借:投资性房地产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1万元
注: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是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已经出租的建筑物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应该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而不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虽然投资性房地产业属于不动产,但是由于不符合15号公告所规定的“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应该可以在购进的时候一次性抵扣进项税的。
政策参考: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
误区2:
所有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均属于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公司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假如既没有政府部门出具的资金拨付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也未单独进行核算,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注意:
A: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B: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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